苏能股份: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8: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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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建
立高效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徐矿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进行监督,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及有关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
提出建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其
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人选在委员内产生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保障煤炭、电力等业务领域内安全生
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
  (二)听取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规
划的汇报,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审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年度职业健康保障工作计划和年度职业健康保障目标、
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四)对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五)听取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形势分
析,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保证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
保护的建议或措施;
     (六)研究处理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
召开前 3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委托由一名委员主
持。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主任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安全健康环保委员
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煤炭、电力等领域内的安全管理专
家、职业健康保障专家、环境保护专家,为委员会委员的决
策提供专业支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三条 安全健康环保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
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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