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主体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株
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集团”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甬
兴证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
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
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重组报告
书首次披露之日至终止重组事项披露之日,即 2025 年 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5 月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
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旗
滨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交易日期/期 买卖股票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交易类别 月 15 日结余股
间 (股)
数(股)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福建
限公司监事
之配偶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人员及其相关
直系亲属已分别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赵全邦为旗滨集团控股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之监事俞根妃的配偶,俞
根妃已出具《说明与承诺》:
“本人未向赵全邦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
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赵全邦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
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其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赵全邦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形。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
团。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
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
司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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