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松井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1 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9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34.48 元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9,026,314.7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29927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和存
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ee.com.cn)披露的《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
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08)。
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要求,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用于“汽车新型功能涂层材料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
开户银行、持续督导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户 用途
松井新材料集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汽车新型功能涂层材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料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用于甲方汽车新型功能涂层材料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