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5-060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
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
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
易行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光能”)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通过《株洲旗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该事项相关公告。2025 年 1 月 23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公
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旗滨集团,股票代
码:601636)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
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重组报告
书首次披露之日至终止重组事项披露之日,即 2025 年 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5 月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
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旗
滨集团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交易日期/期 买卖股票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交易类别 15 日结余股数
间 (股)
(股)
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福建旗滨
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之配偶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人员及其相关直系
亲属已分别出具书面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赵全邦为旗滨集团控股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之监事俞根妃的配偶,俞
根妃已出具《说明与承诺》:
“本人未向赵全邦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
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旗滨集团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赵全邦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信息、
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其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赵全邦已出具《自查期间证券交易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旗滨集团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证券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
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动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旗滨集
团。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旗滨集团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
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
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
旗滨集团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交易主体出具的承诺,经核查,上市公司认为: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结果以及上述
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
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联,不构成内幕交易
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
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内幕
交易行为。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方
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均真
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
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
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旗滨集团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