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股份: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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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诺德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诺
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因公司披露《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的时间与原定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不足5日,为满足上述相关规定,
公司决定将原定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期至2025年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延期公告》(以下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合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司已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2025年6月3日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夏路1号创智云中心A1栋30层诺德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立志主持。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41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4,186,43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31.6089%。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
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本次
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34,702,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288,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9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4,67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260,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6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4,714,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299,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158%。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法律意见书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程   彬
                             周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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