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柏诚系
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其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主要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
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及时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审查情况上报董事会,以限制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
占用,杜绝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称“侵占”)的情况
发生。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公告,并
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发生资金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提议股东会对负有重
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
处罚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之日起实施。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