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臣医疗: 天臣医疗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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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3           证券简称:天臣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6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1,155,6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 1,237,067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79,918,533 股,拟派发现金红利
总额 39,959,266.50(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79,918,533×0.50)÷81,155,600≈0.4924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24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陈望宇、陈望东、刘伟、Inspire Surgical Limited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
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2-62991907
  特此公告。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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