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 年 5 月修订)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
制,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或母公司、上市公司系指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系指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但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
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
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
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
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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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
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各控股子公司
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从而在
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
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
及相关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将
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
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
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控股
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监事会选举或聘任。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
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事先征求母公司的
意见,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报公司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由公司董
事长或相关负责人审核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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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
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
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及相关负责
人汇报。中外合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董事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由其公司章程决定。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由该公司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为中外合资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投资方直接推荐任命。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
选聘行业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管理好控股
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
司的决定和要求:
通知后,及时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
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完整地表达公司的意见;
议情况。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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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董事签字。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由其控股子公司章程决定。
控股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委派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控股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提名,经公司审
核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控股子公司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公司审核批
准后,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职责为协助控股子
公司总经理工作。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
任或者解聘,需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
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控股子公司对拟投资项
目进行切合实际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经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报经公司考察、论证(必要时可外聘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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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决策审批。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
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资。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
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由财务部进行报表
审核和贷款投资可行性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该担保事项如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经审议通过后,控股子公司方
可联系有关银行或其他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担保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控股子公司方可联系有关银行或
其他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事前向公司报告,并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在报告公司董事长
及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
会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
形式的,在报告公司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须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实
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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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指导、监督。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所在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指导和帮助子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子公
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五)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当月
月报,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向他人提
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于每季度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季报,于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年报。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
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
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
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审计、风险审计、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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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八条 母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送其企业营
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内控制度的文件资料。控
股子公司变更企业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
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
文件应当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的信
息披露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信息披露。控股子公司
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应
指定相关人员作为内部信息责任人、联系人、报告人,负责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及时沟通与联络。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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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
幕信息;
(四)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母公司;
(五)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
盖公章。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执行。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公
平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于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前,与公
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遵守目标责任书的约定,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不得隐藏、
隐瞒、虚增利润。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所占用的资产规模、实现的经济效益,结合
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并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落实对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
性,责、权、利相一致的企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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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于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
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者其所在的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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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