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
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民主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
第三方。
财务、人事等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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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施,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第五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管在
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
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管。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其
中,财务负责人的聘任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上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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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
职责具体为:
告工作;
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日常经营决策权:
一类型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累计涉及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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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同时
报告董事长,超过的需向董事会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 10%,超过的需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要职
权:
侧重,在分管或协管领域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文件、合同;
全部职权;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履行《公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公司的经营领导班子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 1 个月召开 1 次;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
委托 1 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经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如实记录,会
后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传送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计划、资产运用、签订重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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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经营合同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的事项进行讨论后,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会议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日常重要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执行公司分级授权审批的投资项目时,
总经理应要求有关部门拟订投资方案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如属于董事会审
批权限的,报董事会审批实施;若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1)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任按照本细则
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2)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任免。
根据公司权限划分,大额款项及重要、日常的费用支出或财物转移数额,以
及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的项目根据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总经理职业操守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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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准确、完整。
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义务之外,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
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总经理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取得相关授权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计划或方案,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回避:
职;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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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声明并回避。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制度制定、管理、考核等都由董事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业绩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
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情
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造成重大损失;
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归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
作,按总经理授权的权责开展工作,其职责应参照总经理职责有关内容。工作中
应加强向总经理请示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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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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