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成员。董事
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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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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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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