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职资格、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由该委员签字。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方式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