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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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5第 098 号
致: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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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基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
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会通知》”);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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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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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公告了《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会提议将同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以增加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因此,公司
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东
会补充通知》,对新增临时提案进行了公告,并再次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下午 2:00 在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游志胜先生
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
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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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5 年 5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
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份
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
计 310 人,代表股份 74,343,02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9497%。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5 人,代表股份数 65,116,412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28.8603%;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85 人,代表股份数 9,226,615 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4.08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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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贵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且网络投票的表决权股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权股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
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8,852,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2.6140%;反对 5,430,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7.3042%;弃权 6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818%。
表决结果:同意 70,146,6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4.3554%;反对 4,13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5.5629%;弃权 6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818%。
表决结果:同意 68,857,4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2.6212%;反对 5,424,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7.2970%;弃权 6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818%。
表决结果:同意 68,862,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2.6274%;反对 4,130,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5.5556%;弃权 1,35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8170%。
表决结果:同意 69,447,6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3.4151%;反对 4,141,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5.5713%;弃权 753,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760,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094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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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34%。
表决结果:同意 70,114,4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4.3120%;反对 4,149,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5.5821%;弃权 78,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42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872%;反对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04%。
表决结果:同意 68,361,0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1.9535%;反对 5,258,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7.0734%;弃权 723,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9731%。
表决结果:同意 69,602,12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3.6229%;反对 4,58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6.1678%;弃权 155,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2093%。
表决结果:同意 69,904,96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4.0303%;反对 4,360,96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5.8660%;弃权 77,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1037%。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303,075 票,占有效表决的 89.1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616,25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59.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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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183,115 票,占有效表决权的 87.6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96,29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53.3994%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054,601 票,占有效表决权的 87.5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67,77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52.7456%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4,387,553 票,占有效表决权的 113.5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00,73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151.1010%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726,901 票,占有效表决权的 89.7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0,07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61.2533%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771,265 票,占有效表决权的 89.8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84,4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61.4790%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6,785,166 票,占有效表决权的 89.8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9,54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6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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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游志胜先生、刘健波先生、游健先生、童炜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蔡春先生、王清云女士、袁仕理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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