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2 16: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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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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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
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锦
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陆欢欢、韩亚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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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
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合肥市花
园大道 568 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 313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30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至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
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60,194,46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8.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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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08】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518,87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48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身份。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10】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64,713,33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9.4631】%。
  (四)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经办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一)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四) 《2024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六)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七)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九)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的议案》;
(十)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与江淮担保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十一) 《关于计提 2024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十二) 《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三) 《关于为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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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关于向控股股东江淮汽车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十五)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十六) 《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列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等信息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
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63,070,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65】%;反对【8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弃权【808,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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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75,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20】%;反对
【8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736】%;弃权【808,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44】%。
   表决结果:同意【463,053,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28】%;反对【8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弃权【816,8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59,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02】%;反对
【8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529】%;弃权【816,8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69】%。
   表决结果:同意【463,054,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31】%;反对【8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4】%;弃权【796,8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60,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990】%;反对
【8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67】%;弃权【796,8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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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463,053,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28】%;反对【8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4】%;弃权【798,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59,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702】%;反对
【8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67】%;弃权【798,1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31】%。
   表决结果:同意【462,99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299】%;反对【92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1】%;弃权【794,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8,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380】%;反对
【92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786】%;弃权【794,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34】%。
   表决结果:同意【462,99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303】%;反对【92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2】%;弃权【796,8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5】%。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01,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845】%;反对
【92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12】%;弃权【796,8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342】%。
   表决结果:同意【462,882,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060】%;反对【1,09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弃权【738,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5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88,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861】%;反对
【1,091,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609】%;弃权【738,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530】%。
   表决结果:同意【463,072,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69】%;反对【915,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弃权【7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78,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929】%;反对
【915,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684】%;弃权【7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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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463,12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575】%;反对【86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弃权【726,2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927,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772】%;反对
【865,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08】%;弃权【726,2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19】%。
购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156,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201】%;反对【861,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8】%;弃权【746,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910,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165】%;反对
【861,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23】%;弃权【746,5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11】%。
   表决结果:同意【462,98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289】%;反对【998,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8】%;弃权【726,2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3】%。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94,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85】%;反对
【998,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96】%;弃权【726,2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19】%。
   表决结果:同意【72,18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544】%;反对【857,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0】%;弃权【7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936,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764】%;反对
【857,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49】%;弃权【7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87】%。
   表决结果:同意【463,126,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586】%;反对【861,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5】%;弃权【7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932,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879】%;反对
【861,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34】%;弃权【7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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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72,209,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920】%;反对【8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9】%;弃权【724,4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963,90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894】%;反对
【8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785】%;弃权【724,4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21】%。
   表决结果:同意【463,00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326】%;反对【9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6】%;弃权【723,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11,50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169】%;反对
【9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621】%;弃权【723,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10】%。
   表决结果:同意【463,085,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498】%;反对【9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4】%;弃权【723,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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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1,50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873】%;反对
【9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917】%;弃权【723,9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1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朱明
                                               见证律师(签字):
                                                  陆欢欢
                                               见证律师(签字):
                                                  韩亚萍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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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11号华润大厦B座1901-1905、24层邮编:230601
 电话:055165790988传真:055165790908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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