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 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2 16: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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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宿扬帆、公真真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
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04 月 26 日公告
了《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持有公司股数 26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 5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综合现场和网络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35 名,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4,991,9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2%。
   经查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
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公告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
进行。
   (二)公司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4,686,8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
反对 2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弃权 75,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
  表决结果:同意 244,681,6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
反对 23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70,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表决结果:同意 244,672,4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
反对 24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7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
  表决结果:同意 244,687,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
反对 2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弃权 71,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
  表决结果:同意 244,418,3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
反对 49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弃权 75,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
  表决结果:同意 244,362,4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
反对 49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弃权 13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
  表决结果:同意 244,433,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
反对 45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弃权 103,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合并统计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陈   明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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