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 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2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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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5-058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同意聘任潘政烁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潘政烁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潘政烁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潘政烁先生简历
  潘政烁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资本运营部科员、法务副主管、法务主管,
资产清理整合办公室法律顾问兼任法务部主管,河南中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法
律顾问。
  截至本公告日,潘政烁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与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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