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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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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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
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30 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1,999,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03%。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3,321,52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654%。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 4、议案 5、议案 6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审
议议案 6、议案 7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
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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