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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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兖矿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所有募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
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关子公
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
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应
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并且结
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
账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
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一经开立,禁止随意变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招股(配股)说明书、债券募
集说明书等(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所承诺的
投向和进度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资
金投出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
遵循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应保证该收购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
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
业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制定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后不得随
意更改,如果市场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须及时向
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相关程序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
后,按照补充募投项目缺口、用于在建项目或新项目、归还
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的顺序审慎使用。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的
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
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
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资
金使用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下列变化的,
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 20%;
  (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如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客
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且经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事前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进
行充分论证,再提交董事会集体决定。董事会讨论时要充分
考虑募集资金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
更募集资金项目应发表意见。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会作详细
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如果变更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股东会
表决时,相关股东要严格执行回避表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要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说
明书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影响,
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的,必须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
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
(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
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和定期报告
中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进
度等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季度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月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超募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月超募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是否存在变相改变超募资金用途、是否存
在违规使用超募资金等。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部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
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董事
会须立即予以整改,并启动内部问责机制,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关责任人员处分;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法立案
查处,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
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
事会制订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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