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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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
                    目         录
 第五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 ........ - 13 -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18 -
第七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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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
息披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行的重
要体现。
 第二条 为提高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证券
及期货条例》及相关指引、《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的信息收集、整理、审定、
披露和反馈控制程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地监管规
定和投资者合理获悉公司信息的需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照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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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上市地监管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必须在公司各上市地同时进行;必须坚
持“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第七条 除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
信息外,公司必须于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主动、及时披
露可能对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在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构成
的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需的资料;
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相关资料;
有关的,目前尚未公开且一旦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
衍生工具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资料;以及为避免公司
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或避免市场虚假信息对公司股价产生影
响所必须披露的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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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资料。
 第八条 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外,公司各单位
(包括总部部门、所属经营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
同)不得对外发布内幕信息;对外提供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数
据的资料,必须经业务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予
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出现本制度所述情形,且涉
及该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
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
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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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承担诚信义务,须严格履行所
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有责任不断推动公司改进信息披露工
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审
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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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
布相关公告。
  审计委员会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计委员会及成员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履行所签署《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分管业务范围内公司经营或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全面、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公司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董事会委任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为授权代表,
作为香港联交所与公司的主要沟通渠道。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
务,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应
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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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
和开展信息披露基础工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办理对外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性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事机构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在开展信
息披露工作时须做到: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公司相关单
位通报上市地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对改进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建议;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
料为依据,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根据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向资本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按程序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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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
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
面影响;
协助,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信
息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支持工作的责任
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事机构。公司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事机构通报信息。
          第二节   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规范,
公司各单位有责任定期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公司日常经
营、业务资料及行业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关
单位提出需提供信息的要求、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的数据、
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董事会办事机
构与相关单位共同整理形成符合上市地监管规定的披露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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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下列资料:整
理上市地资本市场日常信息和分析报告;国内外煤炭、煤化
工等行业信息;上市地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投资者重点关注
的公司有关问题;需要及时向资本市场做出解释的事项,包
括市场传播的不实信息、市场对公司的疑问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须于每月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生
产技术部门、营销部门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办
事机构提供本单位业务统计报表;及时提供上级对口政府部
门、公司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十七条 营销部门须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
办事机构提供国内外煤炭市场分析报告和煤炭订货合同情
况,以及煤化工等公司所涉行业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
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
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事机构,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以公司各单位、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
据,建立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数据库,起草须予披露的信息,
建立披露信息档案。
       第三节   信息的审定和披露
 第三十条 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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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提交证券交易所,并按照监管规
定要求的时间在上市地刊登公告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形成的会议材料,须经公司
分管领导审核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办事机构依照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
容形成的须予披露的信息,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信息披
露监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向市场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其他临时公告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董事会办事机构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
据形成公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查把关,按照
证券交易所要求,由公司相关领导签发。
  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
体董事审定后发布。其他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
事长审定并签发。董事会办事机构须于发布临时公告后两个
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汇报临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安排,保
障公司董事的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市
场或媒体出现关于公司股价敏感性信息的传言或报道等因
素,监管机构向公司查询时,公司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时
间,以董事会名义及时作出回复。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员、基金
经理、财经媒体及投资者时,披露的信息必须遵循公司确定
的统一口径。与日常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须以相关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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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与相关单位共同形成具体披露意见,
分别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定,再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影响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各单位须在董事会办事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参与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规则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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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合
理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密,内幕信
息知情人士均应书面承诺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以及被法律法规或法庭所禁止的信息,应立
即与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
的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看法;
络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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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
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节     信息反馈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
需要,决定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及向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通
报。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投资者和资
本市场及相关公司的信息,及时将反馈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
公司管理层和分管领导,为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供借
鉴。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
要网站、报纸)关于公司的报道和市场对公司的各类分析报
告,将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信息,及时提出处
理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收集市
场资本信息、分析员报告;协助公司调查市场对公司披露信
息的反应、投资者看法。
       第五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定,编制和披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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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及财务
状况表现、重要事项和规范运行披露,财务数据是定期报告
的编制基础。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主持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财
务部门负责与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
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
工作:
露要求、与以往年度的主要差异,并提供给财务部门及其他
相关单位;
场预期,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合
理披露财务信息的参考;
编制定期报告除财务报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定期报告主要事项的披露计划和处理
意见,确保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审阅定期报告,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须
在定期业绩公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是否已审阅定期报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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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在审阅定期报告时,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资格会计师联络。
  审计部门负责配合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
报告时或之前履行审阅定期报告的职责,并形成审计委员会
审阅定期报告的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于
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在上市地同时公布。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
依照境内外监管规定和董事会决议内容,形成披露资料,经
合规性审查后,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性工作。
 第五十三条 在编制定期报告过程中,公司可能会知悉之
前不知悉的内幕信息,或有关公司财务、其他重大事件的相
关信息可能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展成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及
时就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不得因定期报告尚未定稿或刊发而
延迟发布。
        第四章   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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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
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确保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监管规定提出
信息披露意见。
 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门须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融资
计划”、“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关联交易”等交易
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董事会办事机构,由董事会办事机构根
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五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司保密工作的基本制
度,对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以
及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将相关信息披露前,应确保该等信息
绝对保密。当该等信息有可能外泄、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
票及衍生工具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及时发布公告。
若公司无法发布该等信息的详细公告,则应考虑刊发临时公
告以尽可能详细说明有关事件的内容及未能发布详尽公告
的原因;若公司无法及时发布任何公告,应考虑向交易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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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停牌,直至发布该等信息的详细公告。
 第五十九条 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参与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
他单位、个人传播信息,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六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
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
的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内容。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外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
公司各单位,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必须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
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登记备案;
在对外报送信息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送情况形成
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供董事
会办事机构。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
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
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
备案等情况,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
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消息泄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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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
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
在披露前不泄漏相关消息。
 第六十三条内幕信息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
管理按照《证券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
 第六十四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及时、主动地通报公司董事会,以保障公司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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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
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应披露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传播、或公司证
券或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提供书面说明,由公司依法披露。
 第六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知悉当
日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向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有
关情况和信息。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确认或澄清相关事实,保证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一)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进行问询时;
  (二)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传闻时。
  第七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第六十八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
指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不履行或
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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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
处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
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责任: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
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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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良社会影响;
施、或被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或处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主观因素所致;
查工作;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采取相应更正措施,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
日内报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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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
监督机制适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单位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
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办事机构明确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
作职责,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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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
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指引
关于信息披露规定,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事项
违反向证券交易所做出的承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监
管机构的以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级管理人员;
               - 23 -
偿义务
责任人会被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处以监禁。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有关监管
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
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可
以对其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以下处罚:
以下罚款。
告,并处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
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或
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其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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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罚款。
告,并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司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
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
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
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告前,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当利益或有意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
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 25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制定并执行《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奖惩管理办法》,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内容和
考核标准。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翻译信息披露工作所需
的外文资料。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可决定对信息
披露和外文资料翻译工作予以奖惩。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重要事项”、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界定的重大事件、内幕信息、香
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的内幕消息、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界定的须予披露事项及重大事项等。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
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制订并修改。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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