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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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全部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门作为薪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及被考评人员的相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根据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定,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主要职责为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及架构,以
及就建立正规且具透明度的薪酬政策制订程序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具体包括:
 (一)考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所承
担的职责、须付出的时间、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因素,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参照董事会通过的公司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三)参照董事会所订公司方针及目标,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建议;
  (四)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办法与薪酬待遇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此
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
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五)检讨及批准以下有关赔偿的安排,以确保该等赔
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须公
平合理及适当:(1)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
止职务而须支付的赔偿;(2)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被解雇或
罢免时涉及的赔偿;
  (六)确保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自身的
薪酬;
  (七)对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
括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八)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薪酬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但
受到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的除外;
 (十)根据境内外不时修订的监管规定,需要薪酬委员
会办理的其他事项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需报董事会
批准,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
薪酬方案。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须应董事长的邀请由委员会主任,
或在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在年度
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薪酬委员会办事机构,负
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的工作范围、主要
职责、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报
告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至少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主
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应就其他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
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
存,并报董事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
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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