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9:28: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
次获得公司授予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
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 2.9970%。其中首次授予 330.0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3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 2.50%;预留 6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16.6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员工总数 452 人的 15.27%,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
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
公司利益。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骐环保、本公司、
             指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限制性股票            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每批次首
等待期          指
                 个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试行办法》       指
                 发分配〔2006〕175 号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规范通知》       指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指引》         指
                 〔2020〕178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指
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试行办法》《规范通知》《指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
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
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
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根据股东会授权,负责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和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
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需召开董事会进行
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需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激励对象获受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需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向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管理机构的要求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
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控股
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未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是否包含上
述人员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69 人,约占公司 2024 年底员
工总数 452 人的 15.27%,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董事会聘
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
具有聘用或雇佣关系。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
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39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 2.9970%。其中首次授予 33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3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 2.50%;预留 6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16.6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213.2956 万股的 0.5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授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授予    获授权益占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63 人)            276.00      69.70%     2.088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69 人)            330.00      83.33%     2.4975%
         预留部分                  66.00       16.67%     0.4995%
             合计                396.00      100.00%    2.9970%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
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报上级审批部门批准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
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
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
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33%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33%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      34%
          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
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
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
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9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9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85元的50%,为每股4.93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94元的50%,为每股4.47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保持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并基于
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定的,本次定价本着“重点
激励、有效激励”对等的原则,将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系为保障公司激励计划的
有效性与一致性,有助于吸引和激励未来加入公司的核心员工,更好地为公司长远
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
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
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不设置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
 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二)条规定的
 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三)和/或(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均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
 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
 一。
              营业收入增长率                  毛利            净资产收益率
归属安排
              指标权重:60%             指标权重:20%          指标权重:20%
       以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度
第一个                               2026 年度毛利不低于 1   2026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
归属期                               亿元               不低于 0.5%
       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以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度
第二个                                 2027 年度毛利不低于    2027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且不低于
归属期                                 1.1 亿元          不低于 0.8%
       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以 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度
第三个                                 2028 年度毛利不低于    202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不低于
归属期                                 1.2 亿元          不低于 1.0%
       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归属业绩考核指标             指标权重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P)
                              本指标业绩达成,X=1
 营业收入增长率(X)             60%
                              本指标业绩未达成,X=0
                              本指标业绩达成,Y=1
      毛利(Y)             20%                      P=X*60%+Y*20%+Z*20%
                              本指标业绩未达成,Y=0
                              本指标业绩达成,Z=1
  净资产收益率(Z)             20%
                              本指标业绩未达成,Z=0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公
 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上级审批
 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
 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作为计算依据。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或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行为等
 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
 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不列入当年及次
 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中不应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同行业公司按照中上协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
 理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
 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中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
 导致数据不可比或出现偏离幅度较大的样本极值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
 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选取境内 20 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对标企业,具体
 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七)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良好及以上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S)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
归属比例(P)×个人层面归属比例(S)。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
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本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毛利、净资产收益率。具体考核
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
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上述考核指标能反映公司业绩水平成长性和企业经营
状况,能为公司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因素,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
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
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用该模型对拟首次授予的 330.0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5 年 6 月中旬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权益     摊销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
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的费用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随着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激发管理团队
的积极性,进一步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
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
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继续执行: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
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
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
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
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含满足等待期要求和业绩考核条件但尚未完成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限
制性股票的人员,则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含满足等待期要求及考核条件但尚未完成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并作
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免职、不受个人控
制的岗位调动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当年已满足等待期要求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在离职(或
可行使)之日起的半年内归属,尚未满足等待期要求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
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满足等待期要
求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的半年内
归属,尚未满足等待期要求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包括被公司或其分/子公司辞退、除名等)。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将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
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含满足等待期要求和业绩考核条件但尚未完成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
责任,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
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需经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骐环保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