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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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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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上证 e 互动;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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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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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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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
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应当邀
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
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
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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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
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
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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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证券事务部提
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证券事务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
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并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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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助实
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