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
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
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说明
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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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将离职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
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
机构报告。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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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六)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非独立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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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
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
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以及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中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
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
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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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
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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