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ST 逸飞 公告编号:2025-043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
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
经查,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2,432.62 万元,较 2023 年度减少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4,531.5 万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4 年年报及《2024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
后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69.206.87 万元,归母净利润 2.432.62 万元,扣非净
利润 941.23 万元。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等
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吴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树作为
公司财务总监、曹卫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
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
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