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上海港湾”)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露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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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
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场路 1228 弄 6A 栋 5 楼 9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2025 年 5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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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2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87,109,98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34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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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并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确认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并拟定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 2025 年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 2025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的议案》;
(12)《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议案》;
(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刘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 Marcello Wisal Djunaidy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祝鹏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蒋明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第(9)、(11)、(13)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已就上述第(6)、
(7)、
(8)、
(9)、(11)、(12)、(15)、(16)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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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