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8: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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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作为深圳威
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迈斯”)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事项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首次实施回
购股份。截至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391,331 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已回购至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 420,957,142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已累计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2,391,331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
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418,565,811 股。鉴于上述可参与分配股数自 2025 年
                                        (公
告编号:2025-018)起至申请日并未发生变动,相应每股分配比例与分配总额均
无需调整。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18,565,811×0.359)÷420,957,142≈0.357 元。
   以申请前一交易日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5.10 元/股测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5.10-0.357)÷(1+0)=24.743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5.10-0.359)÷(1+0)=24.741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4.741-24.743|÷24.741≈0.0081%,小于 1%。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参与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维持分配总额不变,每股分配比例不变,每股分配金额为 0.359 元。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上这两个条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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