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8:21:4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
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龙头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