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18: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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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章 考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考核内容首先进行自评;然后董事长对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对高管人员进行考评;最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综合考评;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结合审计委员会审计结果进
行考核,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过半数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如遇紧急事项,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形,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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