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实施。
第四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
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表详见附件)。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的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 豁 免 事 项 的 知 □是 □否 是 否 签 署 书 面 保 □是 □否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年月日
董事长审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