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增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运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
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如发生第四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
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
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
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
罚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
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