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港: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9 2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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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 锦港/*ST 锦港 B   公告编号:2025-06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以
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
   李挺,女,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
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尹世辉,男,1969 年 2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
中山区。
   张文博,男,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凌河区。
   徐健,男,1965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
山区。
   曹成,男,1977 年 9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
太和区。
   宁鸿鹏,男,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古塔区。
   丁金辉,男,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总经理、职工董事,住址:辽
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苑志刚,男,1977 年 4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凌河区。
   李桂萍,女,1970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刘福金,男,1970 年 8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古塔区。
   李志超,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
市凌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锦州港、李挺、尹世
辉、徐健、曹成、宁鸿鹏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张文博、丁金辉、苑志刚、李桂萍、刘福金、李志超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
通过,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盘后,
锦州港发布《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
世辉,未能有效保证锦州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二、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
总额的 22.46%;2023 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
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虚假贸易、对跨期确认
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
易、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
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虚假贸易。上述人员均在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 2022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际控制的公司
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锦州港资金,相关交易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产的 47.63%;2023 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557,063.07 万元,占
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1.41%;2024 年上半年,锦州港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占用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
   二是 2023 年至 2024 年,锦州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 年 1 月 17 日,锦
州港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0.9 亿元;2024 年 2
月 29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 25 亿元;2024 年 5 月 22 日,锦州港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
司、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3.9 亿元。
   综上,锦州港 2022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
资产的 47.63%;2023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566,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
产的 82.73%;2024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688,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
净资产的 121.86%;2024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锦州港未及
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
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虽然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
长、总经理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参与锦州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
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内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实际履行职责。
  时任董事长尹世辉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
  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分管贸易业务,未审慎关注锦州港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徐健未审慎关注锦州港 2022 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
项。
  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
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知悉锦州港为辽西投资担保事项,
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
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
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
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
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
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 年年度
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
尽责,系《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 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
长徐健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
披露 2022 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4 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
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
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
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部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陈述、申辩意
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是针对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事项,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是针对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
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七、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一、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是针对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是针对锦州港 2024 年下半年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60 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五、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七、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十二、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
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
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挺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
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收到的《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7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30 日起停牌。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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