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锦港: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9 21:09: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 锦港/*ST 锦港 B   公告编号:2025-06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
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
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
   经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
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5 年 5 月 29 日对锦州港及
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锦州港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
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
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
王兴山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对锦州港上述部分或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明涛、贾文军、张
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
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
志、曲伟、王鸿、王兴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
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退市锦港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