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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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和《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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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
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
《科创板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
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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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
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发布的信息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时限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及
公司网站发布。
公司在各股票上市地进行信息披露应尽可能同步。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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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依照《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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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或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联交所等监管机构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
者阅读、理解。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将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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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在交易所
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
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
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
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配股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
票上市前披露上市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
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并完成登记后,应当在股票上市前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事宜。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年度业
绩公告(如依据《香港上市规则》需要发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
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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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五) 重要事项;
(六)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八) 财务报告;
(九)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
(五) 重要事项;
(六)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八)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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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财务数据;
(三) 股东信息;
(四) 其他提醒事项;
(五) 季度财务报表;
(六)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
(二)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
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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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
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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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
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
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6.2.3 条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
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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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
件。
第三节 临时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制度第四节、第五节和第八节的,其披露要
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公告。临时公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
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
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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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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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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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应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三) 与关联人发生的任何交易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项下豁免披露标
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
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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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
(九)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上
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行业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
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
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
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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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
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
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
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 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
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 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
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 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
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 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六) 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 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
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 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
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 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
情形;
(四) 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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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
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 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
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
等;
(二) 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
下降等;
(三) 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 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五) 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
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
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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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
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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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
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异常
波动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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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
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
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
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
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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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二) 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
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
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 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下列信息:
(一) 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 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 前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 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七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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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变更、决策、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和股份过户登记处(包括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海外 分行的任何
变动)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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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规定媒体或要求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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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
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
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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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八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七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
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
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
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
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章程规定的媒体为向内资股股东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如根据
相关规定应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方法刊登。
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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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
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
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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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〇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
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
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
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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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〇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公司法》《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由董事会及
时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自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原《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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