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五年六月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10:30
会议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山街 195 号菲拉海
景酒店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介绍其他参会人员情况。
二、各位股东对下列议案进行审议: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计投票议案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
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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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用的议案
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议案
累计投票议案
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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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三、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四、主持人宣读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法。
五、推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书面表决。
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见证。
八、复会,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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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特别决议案)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
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相应废止,并对《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
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修改内容
(1)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删除或修改“监事”“监事会”
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替代;
(2)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3)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明确董事会
成员中应有 1 名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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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一修改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等;
(5)除上述修改外,其他修改详见附件对比表。
二、提请决策事项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并同意授权董
事长或其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上述事项及《公司章程》修改相
关的工商备案手续。
附件:《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秦皇
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秦
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发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
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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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普通决议案)
关于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保持公司制度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有效衔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
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修改内容
(1)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删除或修改制度中“监事”“监
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替代;
(2)统一修改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等;
(3)除上述两类修改外,其他主要修改说明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主要修改说明
根据监管新规,删除独立董
款。
根据境内外《上市规则》,
明确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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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新规,修改完善须
行为条款相关内容。
根据境内外《上市规则》,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 明确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结
度》 合公司实际,明确有关部门
分工。
修改后的制度全文请详见附件。
二、提请决策事项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逐项审议。
附件:1.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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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
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
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股
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秦皇岛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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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人数最少为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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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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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五)、(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存在以下情况,其独立性有较大机会被质
疑,若拟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存在以下情况,公司必须在建议该
委任前,先向相关交易所证明相关人员确属独立人士:
(一)曾从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或公司本身,以馈赠形式或
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公司任何证券权益;
(二)最近两年,曾向公司、母公司及各自的子公司和核心
关连人士以及最近两年内曾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的
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主要管理者或员工;
(三)最近一年,在公司、母公司及各自的子公司和公司的
核心关连人士的业务中占有重大利益或有重大业务来往;
(四)该董事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体,
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五)最近两年,曾与公司董事、总裁或持股 10%以上股东
有关连;
(六)最近两年,曾任公司、母公司、各自的子公司或公司
的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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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财政上倚赖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
司又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八)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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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披露本规则第十一条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报送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对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
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若股东会上决议选任某人士为独立董事,有关股
东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
会认为选任该名人员的理由以及认为该名人员属独立人员的原
因(如需)。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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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
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届期满、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其
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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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
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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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时,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需审核非豁免的关联交
易,并在年度报告及账目中确认:
(一)该等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
(二)该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如可供比较的
交易不足以判断该等交易的条款是否属于一般商务条款,则对公
司而言,该等交易的条款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
任何情况而定)的条款;及
(三)该等交易是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进行,而交易条
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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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以及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表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专门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
事的委托。受托独立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相关规则对通过比例有更高要求
的,还应当符合该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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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
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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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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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
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
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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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三)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
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
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十五日。
现场工作方式包括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查阅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地考察调研、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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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应积极参加由公司组织的业绩说明会,回答投资者的问
题,并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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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由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
度股东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学习,积极参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等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调研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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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
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
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
以向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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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
管规定、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
定、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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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秦
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规范;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其中,构成日常关联交易或持续性
关联(关连)交易的,还应当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的规定及适用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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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
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四)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
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关联交易应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七)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及适用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方和/或关连
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
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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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
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有国
家定价的,则按照国家定价确定。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
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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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
确。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
(一)根据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二)根据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该关联交
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按一般或更佳商务条款进行,不涉及发
行新证券、或出售、转让库存股份,且依资产比率、收益比率、
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i)等于或高于
总代价低于300万港元的交易除外);或(ii)等于或高于0.1%而交
易涉及公司层面关连人士(但低于5%且总代价低于300万港元的
交易除外);或(iii)其他《香港上市规则》中需董事会审议的例
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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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二)根据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
《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其他豁免条件,且(1)交易规模测
试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在5%以上但低于25%,且交易代价在1,000
万港元以上;(2)交易规模测试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在25%以上;或
(3)交易涉及发行新证券或出售、转让库存股份的。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审
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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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适用的证券监管规定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等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定,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应当披露的
关联交易事项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
见,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十条 除非关联董事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
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关联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
事项,公司有权要求关联董事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撤销该有
关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该关联董事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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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七)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八)公司适用的证券监管规定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
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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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不适用于根据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属于豁免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关
联交易。若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属于豁免申报、公告
及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联交易,还应当遵守适用的上市规则有关其
他规定办理该等交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本制度生效前公司已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相关制度与本
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认为必要时,可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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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对外
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
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担保形式。
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为公司合并口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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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净资产”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本规定执行。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报公司企业
管理部(法务风控部)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
(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
(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二章 具体规则
第五条 除因下述情形下,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于有较密切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因
其经营资金发生困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要求给予提供担保
的,必须在充分调查了解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
状况和是否符合担保政策的前提下,经过本单位总裁(总经理)
办公会研究后,依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批准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不得签订超过一年的长期担保
合同或协议。不得提供循环担保。
第六条 不得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不得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
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参股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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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况未根本好转的;
(二)不得向外部经营单位提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
的任何形式借款的担保。
(三)不得向非经营性质的单位、各种机构、团体以及个人
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得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室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首先经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与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
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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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
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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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
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反担保要求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范围之外的
其他单位提供非对等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合法、有效的
反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的担保事项,是否提供反担保,由担保
人和被担保人自行协商确定。
在签订担保协议前,如公司要求被担保方给予提供反担保
的,应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协议,以相应财产给予抵押,或者
提供并质押有效的产权证明。反担保物的价值必须高于担保金
额,必要时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企业管理部(法务风控
部)、财务部完善有关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
手续。
第十条 建立对外担保业务审查工作制度
对外担保必须由担保事项发起部室作为主管部室,会同企业
管理部(法务风控部)、财务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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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
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
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
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担保事项发起部室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
据。
担保事项发起部室将对外担保事项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同时报送企业管理部(法务风控部),企业管理部(法务风
控部)做好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担保计划由担保事项发起部室提交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管
理,担保事项发起部室与财务部在年度中持续监控担保计划的落
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对外担保跟踪和监控制度
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担保事项发起部室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
严格监控,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
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
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担保业务档案。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破产、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担保事项发起部室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企业管
理部(法务风控部),由发起部室会同企业管理部(法务风控部)
及时报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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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前,担保事项发起部室应提前一个月书
面通知被担保人做好清偿工作。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担保事项发起部室应督促被担保人
按时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担保事项发
起部室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若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担保事项发起部室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
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担保事项
发起部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
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对外担保业务档案
担保事项发起部室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
时进行清理检查,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
的时效期限。财务部负责建立公司担保台账。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
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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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秦
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秦港股份政字
20221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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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下属法人企业以货
币,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为组建法
人企业而发生的投资,投资企业实施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和并购
重组而发生的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公司在对外投资时充分考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
能力,合理配置长期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整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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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良性运行;
(三)公司在对外投资中以效益为导向,努力把有限的资金
投入到效益最好的项目。
第四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是公司新增子企业的投资主管部
门;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存量企业增资事项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一)根据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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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或
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规模测试适用比率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
比率等于或高于 5%;以及比率低于 5%但涉及发行公司股份为交
易代价的股份交易。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根据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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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二)根据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或
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规模测试适用比率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
比率等于或高于 25%;以及比率低于 5%但涉及发行公司股份为交
易代价的股份交易。
三、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裁行使部分对外投资职
权,具体内容在《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四、对外投资程序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项目落实情况制定投资方案。
织有关部门对新增项目、存量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后进
入决策程序。
审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表决后实施。
形成预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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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
作,对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第三章 投资责任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的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合法性、
合理性和真实性的责任。对失职、以权谋私、损公利己、营私舞
弊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触犯法
律、法规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涉及重大关联/连交易的,应按照
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进行
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自本制度生
效之日起,本制度生效前本公司已制定的投资决策管理相关制度
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
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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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普通决议案)
关于本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
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司 2024
年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履职情
况、利润分配预案等,分别载列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章节。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各位股东予以批准。
附件: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请见《秦
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第四节 管理
层讨论与分析”,“第五节 公司治理”之“五、召开董事
会情况”、“七、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情况”及“十五、
利润分配预案”)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4(普通决议案)
关于本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秦皇岛
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编制了《秦
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详见附件。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予以批准。
附件: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秦港股份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诚实、勤勉的工作态度,
充分行使对秦港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为本公司
的规范、合法运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2024 年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业绩评价
监事会认为:秦港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及制定的政策,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经监督核查,监事会未发
现秦港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有违反《公司
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亦未发现有损害本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召开会议的情况
本年度内,监事会共召开八次监事会会议,会议情况简介如
下: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固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定资产投资和软件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关于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本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本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宣派末期股息的议案》《关于本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议案》《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转让船舶分公司资产包的议案》
《关于审议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将所持唐山港曹妃甸
拖船有限公司 18.03%股权进行转让的议案》。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关于本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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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和软件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离岗等退费用的议案》。
监事会亦以多种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以及运作情况,以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财务及重大
决策过程及本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履行进行了有
效的监督。该等措施主要包括:
会、月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监督重大事项的研究及决策。
营某一方面,体现实施检查监督工作的年度侧重点。
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分工和职责规范,促进董事和高管人员
积极履职、正确履职。
息,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把监督工作融入日常工作之中。
本年度内,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事会对 2024 年度本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于本年度内,秦港股份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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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营,所做出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本公司经营业绩客观真实,并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经营及管理过程中认真努
力、勤勉尽责、勇于进取,未发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亦未发现损害本公司及股东
整体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认真审阅并讨论了本公司经审计的 2024 年财务报告
及其他定期报告,认为该等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合理,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整、客观的反映了本公司的
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另外,监事会认为:本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披露的信息完整、真实的反映了本公司本年
度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自 2013 年 12 月 12 日起,秦港股份 H 股在联交所上市交易。
本公司 2013 年 12 月上市至今,招股书内“未来计划及所得款项
用途”章节所披露的 H 股募集资金用途(除营运资金以及一般企
业用途外)已经按计划完成。秦港股份董事会已经作出决议批准
将尚未使用的 H 股募集资金调整为营运资金以及一般企业用途。
监事会对本公司 H 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及检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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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得款项使用程序规范,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公司本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持续关联交
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未发现有失公允、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关联交易。
监事会对本公司本年度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购置及对外
投资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未在相关购置及出售重大资产、
投资等事项中存在内幕交易、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或造成本公
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监事会 2025 年度工作展望
监事会 2025 年度将继续遵循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
求,严格、切实的履行监督和核查职责。监事会将一如既往的维
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本公司的规范运营和发展发挥积
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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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5(普通决议案)
关于本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管理层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了 2024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
债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十二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的利
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详见附
件。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各位股东予以批准。
附件:1.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发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
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1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经营成果
公司全年实现利润总额19.00亿元,同比增加0.17亿元,增
幅0.9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65亿元,同比增加
分点,每股收益0.28元,同比增加0.01元,增幅3.70%。具体情
况见下表:
公司经营成果分析表
单位:亿元
项目 2024年 2023年 增减额 增减幅
一、总收入 68.65 70.55 -1.90 -2.69%
二、总成本 54.84 55.56 -0.72 -1.28%
其中:营业成本 42.49 44.14 -1.65 -3.70%
税金及附加 1.37 1.36 0.01 0.87%
管理费用 8.74 7.46 1.28 17.15%
研发费用 1.74 1.54 0.20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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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年 2023年 增减额 增减幅
财务费用 0.57 1.06 -0.49 -46.41%
资产减值损失 0.02 0.04 -0.02 -43.75%
信用减值损失 -0.09 -0.04 -0.05 -143.98%
三、其他收益 0.16 0.64 -0.48 -74.64%
四、投资收益 4.21 3.12 1.09 35.22%
五、资产处置收益 0.83 0.04 0.79 1811.38%
六、营业外收支净额 -0.01 0.04 -0.05 -127.60%
七、利润总额 19.00 18.83 0.17 0.91%
减:所得税费用 3.25 3.19 0.06 2.20%
八、净利润 15.75 15.64 0.11 0.6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注:合并范围包括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沧州黄骅港矿石港务有限
公司、唐山曹妃甸煤炭港务有限公司、秦皇岛新港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秦皇岛中
理外轮理货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唐山港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沧州黄骅港散货港务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冀港通用港务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中理
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河北唐山曹妃甸冀同港口有限公司和秦皇岛港新益港务有限公
司。
(一)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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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65亿元,同比减少1.90亿元,主要是:
下降的影响;
要是沧州矿石公司金属矿石和铝矾土增量增收。
(二)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42.49亿元,同比减少1.65亿元,变化的主要项目:
影响;
亿元;
同比增加;
公司的增加。
(三)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8.74亿元,同比增加1.28亿元,主要是人工成本增
加1.26亿元,其中针对延迟退休人员新增计提内退福利1.15亿
元。
(四)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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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1.74亿元,同比增加0.20亿元,主要是研发投入增
加。
(五)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1.37亿元,基本与同期持平。
(六)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0.57亿元,同比减少0.49亿元,主要是子公司持续
做好压降借款规模和银行贷款利率的工作。
(七)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0.02亿元,同比减少0.02亿元,主要是今年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加和去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综合影响。
(八)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0.09亿元,同比减少0.05亿元,主要是沧州
矿石公司收回应收款,冲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
(九)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0.16亿元,同比减少0.48亿元,主要是增值税加计
抵减优惠政策到期及部分递延收益项目结转完毕的影响。
(十)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4.21亿元,同比增加1.09亿元,主要是确认曹妃甸
实业公司投资收益和收国投曹妃甸分红款同比增加。
(十一)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0.83亿元,较同期增加0.79亿元,主要是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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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资产转让实现的处置收益。
二、财务状况
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表
单位:亿元
项目 年末数 年初数 增减额 增减幅
资产总额 278.80 280.26 -1.46 -0.52%
其中:流动资产 49.75 35.17 14.58 41.47%
负债总额 76.09 86.54 -10.45 -12.08%
其中:银行借款 51.92 61.03 -9.11 -14.92%
所有者权益总额 202.71 193.72 8.99 4.64%
注:公司资产负债率 27.29%,较年初降低 3.59 个百分点。
(一)资产
公司资产总额 278.80 亿元,较年初减少 1.46 亿元,其中主
要及变动幅度超 30%的项目是: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
较年初增加 0.23 亿元,增幅 34.54%,
主要是沧州矿石公司应收装卸服务费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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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铁路有限公司和沧州原油公司股权的综合影响;
降幅 34.60%,主要是曹妃甸煤炭公司处置曹妃甸拖船公司股权
和确认国投曹妃甸港口公司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较年初减少 15.47
亿元,降幅 9.75%,主要是计提折旧、摊销以及沧州矿石公司多
用途码头 1、2 号泊位改造相关设施资产转在建工程的影响;
增加 11.13 亿元;
幅 14.39%,主要是内退薪酬发放及曹妃甸煤炭公司冲减以前年
度可抵扣亏损所致;
降幅 41.10%,主要是一年以上定期存款减少 10.30 亿元。
(二)负债
公司负债总额76.09亿元,较年初减少10.45亿元,其中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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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变动幅度超30%的项目是:
主要是沧州矿石公司和母公司预收港口作业费的增加;
初减少0.89亿元,降幅10.45%,主要是内退薪酬的减少;
主要是母公司使用权资产租赁到期;
主要是母公司转让唐山京唐铁路有限公司股权冲减应付回购款;
(三)所有者权益
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202.71亿元,较年初增加8.99亿元。主
要是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65亿元、分
配股利4.64亿元和其他综合收益减少1.66亿元的综合影响。
三、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变动分析表
单元:亿元
项目 2024年 2023年 增减额 增减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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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7.90 -27.39 19.49 71.17%
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5.68 -14.12 -1.56 -11.06%
净额
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原因分析: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基本与去年持平,主要是
采取降本节支效果显著抵消了煤炭吞吐量下降带动经营活动现
金流入减少的影响。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同比减少19.49亿元,
主要是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净投资额同比减少。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基本与去年持平,主要是
子公司取得及偿还借款均等量同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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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6(普通决议案)
关于本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及宣派末期股息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87,412,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 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474,930,020.00 元。
如后续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
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各位股东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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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7(普通决议案)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以及
各位股东:
鉴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公司建议续
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聘期至 202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终止。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各位股东予以批准:
聘期至 202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终止;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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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8(普通决议案)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及
各位股东:
鉴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本公司建议
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至 202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终
止。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各位股东予以批准:
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至 202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结束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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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9(普通决议案)
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薪酬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公司
拟定了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
单位:万元
社会保险、
住
已支付薪 房公积金、
企 从公司获
姓名 职务 酬 得的税前 备注
业年金的单
(税前) 报酬总额
位缴存部分
董事长、执行
张小强 138.53 21.75 160.28
董事
副董事长、执
聂玉中 133.69 20.84 154.53
行董事
高峰 执行董事 102.83 19.47 122.3
李迎旭 非执行董事 0
肖湘 非执行董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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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
赵金广 10.00 10.00
事
独立非执行董
朱清香 10.00 10.00
事
独立非执行董
刘力 5.00 5.00 选举为公司
事
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
周庆 5.00 5.00 选举为公司
事
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 2024 年 6 月
陈瑞华 5.00 5.00
事(离任) 离任
独立非执行董 2024 年 6 月
肖祖核 5.00 5.00
事(离任) 离任
合计 / 415.05 62.06 477.11
其中,非执行董事李迎旭、肖湘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非
执行董事津贴标准为人民币 100000 元/年(税前)。
该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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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0(普通决议案)
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监事薪酬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公司
拟定了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
单位:万元
社会保险、住
已支付薪酬 房公积金、企 从公司获得的
姓名 职务 备注
(税前) 业年金的单位 税前报酬总额
缴存部分
监事、监
郑国强 0
事会主席
王华宁 监事 0
举为公司监事
卞英姿 监事 0
李玉峰 职工监事 65.49 16.33 81.82
裴宝文 职工监事 66.47 16.57 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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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辞 2024 年 12 月辞
渠颖 0
任) 任
合计 / 131.96 32.90 164.86
其中,监事会主席郑国强、监事王华宁、监事卞英姿、监事
渠颖(辞任)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监
事回避表决,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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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1(普通决议案)
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非执
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的选
举。
经相关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张小强、聂玉中、高峰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名张楠、刘巳莽、肖湘、刘文
鹏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上述董事候选人委任自公司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予以审议,并就每位董事提名分项表决。
附件:各董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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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张小强先生简历
张小强先生,1972 年 3 月出生,大学学历,硕士学位,高
级工程师,现任秦港股份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张先生
港务局机修厂技术员,京唐港务局业务处业务员,京唐港务局机
修厂车间主任,2000 年 8 月任京唐港务局机修厂副厂长,2002
年 4 月任京唐港务局调度室副主任,2003 年 3 月任京唐港股份
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副部长,2005 年 5 月任京唐港股份有限公
司业务部部长,2006 年 3 月任京唐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党支
部书记,2007 年 1 月任京唐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物流公司
党支部书记,2008 年 2 月任京唐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部长,2010 年 2 月任唐山
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任唐山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任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9 年 7 月任唐山港口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1 年 4 月任唐山港口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2023 年 1 月任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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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份党委书记,2023 年 2 月至今任秦港股份党委书记、董事
长、执行董事。
聂玉中先生简历
聂玉中先生,1969 年 1 月出生,大学学历,硕士学位,正
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现任秦港股份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总裁。聂先生 1989 年 7 月参加工作,2000 年 6 月加
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秦皇岛港务局二公司机电科干部,秦皇岛外
轮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调度主任,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
务部经理,2001 年 4 月任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党委书记,2006 年 12 月任秦
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2011 年 7
月任秦港股份九分公司经理,2014 年 6 月任秦港股份监事、监
事会主席,2018 年 2 月任秦港股份党委委员。2018 年 3 月任秦
港股份党委委员、副总裁,2023 年 1 月任秦港股份党委副书记,
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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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先生简历
高峰先生,1970 年 4 月出生,大学学历,现任秦港股份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高先生 1992 年
党校助教,秦皇岛市委办公室综合四科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
长、科长,综合三科科长,青龙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办公室主
任、县委副书记,卢龙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秦皇岛市发
改委主任、党委书记,秦皇岛市粮食局局长,秦皇岛市政府办公
厅党组副书记,秦皇岛市政府机关党组副书记,秦皇岛旅游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19 年 4 月任河北
港口集团总经理助理,
河北港口集团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港口博
物馆馆长、党支部书记,河北港口集团西港产业园分公司经理,
秦皇岛海景酒店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党支部书记,2023 年 2
月任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2023 年 4
月至今任秦港股份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会主
席。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张楠先生简历
张楠先生,1980 年 7 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张
先生于 2002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秦港集团物资中心干部,秦
港集团宣传部干事、办公室法律顾问、秘书,秦港股份办公室证
券科副科长、科长,秦港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事务代
表、证券部部长,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冀港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董事、董
事长,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2024 年 12 月至今任河
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刘巳莽先生简历
刘巳莽先生,1973 年 8 月出生,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
会计师,现任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刘先生 1994 年 7 月参加工作,2006 年 4 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秦皇岛益达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团支部
书记、销售分公司经理;1999 年 7 月任秦皇岛市海润食品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02 年 11 月任秦皇岛市商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2004 年 3 月任秦皇岛市商贸国有
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办公室主任;2010 年
年 6 月任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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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董事;2018 年 6 月任秦皇岛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党总
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24 年 1 月至今任
秦皇岛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
肖湘女士简历
肖湘女士,1973 年 6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现任秦港股份非执行董事、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肖女士于 1995 年 6 月任河北建设投资公司外资部项目经
理,2000 年 4 月任河北建设投资公司交通事业部项目经理,2006
年 4 月任河北建设投资公司交通事业部经理助理,2007 年 6 月
任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港务分公司经理,2008 年 5
月任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港务分公司经理、河北建投
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 年 2 月任河北建投电
力燃料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河北建
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任秦港股
份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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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鹏先生简历
刘文鹏先生,1972 年 3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
师,中共党员。现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党委委员,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刘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财会部负责人、精算部负责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规
划部总经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兼任浙江交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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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2(普通决议案)
关于选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进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选举。
公司董事会提名赵金广、朱清香、刘力、周庆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董事候选人委任自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该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予以审议,并就每位董事提名分项表决。
附件: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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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赵金广先生简历
赵金广先生,1964 年 4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现任秦港股
份独立非执行董事,河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教授、硕士
生导师,泰国格乐大学博士生导师。赵先生 1987 年 7 月参加工
作,1991 年 8 月任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处思想教育科科长兼德育
教研室主任,1995 年 9 月任河北师范大学团委副书记,1996 年
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副院长,2007 年 10 月任河北师范大学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书记、院长,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北师范大
学教授、硕士生导师,2020 年 1 月至今任泰国格乐大学博士生
导师。赵先生在《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河北学刊》等发表
学术论文多篇,主持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厅、社科规划办课题多
项。赵先生为第十二、十三届石家庄市政协委员、河北省欧美同
学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海外联谊会理事、河北省文化交流学会副
会长。2022 年 6 月至今任秦港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清香女士简历
朱清香女士,1962 年 7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现任秦港股
份独立非执行董事。朱女士于 1984 年 7 月至 1985 年 9 月在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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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机械学院党委宣传部工作,1985 年 9 月至 1996 年 4 月在燕
山大学担任学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兼党支部书记,1996 年 4
月至 1998 年 2 月在燕山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冶炼专业任教,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教授、硕士生导师,2006 年 6 月至 12 月在英国索尔福德大学高
访、合作研究,2015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河北工业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硕士生导师,2022 年 8 月退休。2022
年 6 月至今任秦港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力先生简历
刘力先生,1968 年 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现任秦港股份
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先生 1997 年 6 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副研
究员,商务部综合司综合处处长,国家发改委物资储备局政策法
规处处长,重庆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发改委中国粮
食研究培训中心副主任,国务院研究室信息司副司长,国务院研
究室言实出版社常务副总经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副总裁,2024
年 3 月任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战略顾问,2024 年 6 月至今任秦港
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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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先生简历
周庆先生,1969 年 9 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现
任秦港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先生 1993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
任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深行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中铁民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
年 9 月任北京盛永嘉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至今,
年 6 月至今任秦港股份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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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资料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发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