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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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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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固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上刊登了《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5
年5月29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东莞市
松山湖园区工业东路6号1栋1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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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0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53,514,77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8.3777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6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
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176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9,973,490 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2.4933 %。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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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
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243,197,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8 %;
反对 3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1,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6 %;反对 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1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
同意 243,198,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
反对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2,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6 %;反对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
同意 243,198,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 %;
反对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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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2,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6 %;反对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0 %;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 %。
同意 243,195,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 %;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19,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6 %;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1 %;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4 %。
同意 243,196,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 %;
反对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66 %;反对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0 %;弃权 13,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4 %。
同意 243,15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9 %;
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80,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15 %;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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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09 %;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6 %。
同意 96,039,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5 %;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8 %;弃权
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62,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60 %;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9 %;弃权 40,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1 %。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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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韩雅敏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宋 征 林欣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