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重工: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9 17: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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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尚待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目        录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订本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
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
出席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
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
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
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
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
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
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
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
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表决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中关于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
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
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
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
东会会议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 9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
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
容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
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
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
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
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 主持
人根据实际情况, 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
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
序根据登记结果, 按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
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
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
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
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报告, 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
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
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具体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五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第五十七条 董事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简历,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
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
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
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第五十八条 董事的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若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
实行差额选举。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公司董事会。
     罢免董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的决议无
效。
     第五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立即就任。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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