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部设证券
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其他高
管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
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
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
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并送达会议文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
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或辞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
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
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期内无故提出辞职或离职,如因自身客观
原因确需辞职或离职,原则上应提前3个月向公司提出;董事会秘书无故辞职或
离职的,公司可依照有关协议约定对其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套现或股权激励行权
予以必要的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实施的
相关规则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实施的相关规则的规定
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