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 方大特钢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9 17: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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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 2025-04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3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5     -        2025/6/6       2025/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方
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向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313,187,89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0,052,659
股后为 2,263,135,23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74,683,462.62 元(含税)。
公司 2024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期间,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和/或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4 年度利
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
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263,135,231×0.033÷2,313,187,890≈0.0323 元
   综上,本次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23)÷(1+0)
=前收盘价格-0.032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5     -               2025/6/6       2025/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033 元(含税)。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9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3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办
  联系电话:0791-88396314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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