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
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本议事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交易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
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
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通过前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
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
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
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 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 也可决
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 按
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
言顺序。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应当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具体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提名
公司董事会以及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简历,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在股东会召开前,
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
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提名人应同意出具承诺,承诺其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
完整。
第五十七条 董事的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若提名的董事人数高于拟选举的董事席位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罢免董事的程序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的决议无效。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说明。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
决议作出之日或者股东会决议另行确定的,从其时间。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
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