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环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9 1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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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 三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 四 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
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五 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六 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 七 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 八 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 九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 十 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
关文件。
  第 十 一 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 十 二 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
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
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 十 三 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 十 四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 十 五 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 十 六 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
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 十 七 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 八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十 九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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