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中若有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