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为: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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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天有为使用自有资金、自有
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0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93.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26,941,817.64元,其中超募资金为522,576,117.64
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1555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
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追加投资额和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本次调整后拟投入募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号                                 数额             集资金数额
    汽车电子智能工厂建设
    项目
    智能座舱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
    哈尔滨全球汽车电子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
    韩国汽车电子工厂建设
    项目
       合计         368,134.71      300,436.57       352,694.18
  注:1、哈尔滨全球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原项目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
更而来,原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为 35,551.75 万元,均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公司拟使用超募资
金追加投资 41,948.25 万元,追加投资后该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 77,500.00 万元。
行费用后)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弥补资金缺口。
     三、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
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需要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
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
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
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
每月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同时考虑
到员工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账户统一划转,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不
便,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三)募投项目涉及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
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
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四)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工程款项、应付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
需资金等),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五)公司募投项目中涉及境外采购业务,需使用外币等进行支付,受募集
资金专户功能限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可先通过外汇支付后,
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及子公司计划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
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
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
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
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
以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按月
汇总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三)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进
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
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四)保荐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监管权,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
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
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
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
已使用资金。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
应的操作流程,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的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全体监事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
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及子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自有外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俊          雷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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