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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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并假设:(1)公司已提供了通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2)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及(3)
公司提供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并且,通商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和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参加人员、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的方式如期举行。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定的召集人资格。
    委托书、持股凭证及网络投票结果,通商律师查实:
  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 15:00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股份总数的 31.4296%。
    师。
    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第 2.3 条所述人
    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审议;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已于当场公布。除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股东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
    数。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8)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万达投资
 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经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其旭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刘向科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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