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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国浩(蓉)律见字第 12500 号
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慧、廖虹律师出席公司
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省新能源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省新
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四川省新能源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 716 号 2 号
楼 16 楼 1622 会议室召开。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根据会议通知,网络投票:(1)通过登
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经本所
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 704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804,341,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3.5682%,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2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0,841,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953%,
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共 7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826,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072%。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没
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00,492,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4%;
反对 3,57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4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976,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230%;反对 3,57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09%;弃权 2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800,303,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9%;
反对 3,760,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788,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44%;反对 3,760,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5%;弃权 277,6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1%。
表决结果:通过。
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股权总计 728,515,405 股。
同意 71,804,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51%;
反对 3,696,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5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4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804,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51%;反对 3,696,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54%;弃权 325,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1,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5%。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800,470,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7%;
反对 3,58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955,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946%;反对 3,58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94%;弃权 285,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800,327,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9%;
反对 3,775,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812,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60%;反对 3,775,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91%;弃权 238,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8%。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800,218,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4%;
反对 4,000,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4%;弃权
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70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22%;反对 4,000,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61%;弃权 122,6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7%。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793,470,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5%;
反对 10,558,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4,955,5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634%;反对 10,558,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49%;弃权 312,21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4,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799,941,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30%;
反对 4,254,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1,426,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73%;反对 4,254,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08%;弃权 145,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9%。
表决结果:通过。
下:
同意 800,910,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4%;
反对 3,277,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2,395,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46%;反对 3,277,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26%;弃权 153,7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4,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
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