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18: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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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0646号
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卢飞燕、王成才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
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
《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超过20日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15:00在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
街道兴港东路198号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辉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205,411,823股,其
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7,632,100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回购股份不享
有表决权,故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197,779,723股。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2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9,955,889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0.781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97%。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102,55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08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8%。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
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
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8,83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37%。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38,774,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56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38,259,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5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38,439,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502%。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38,899,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502%。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1,224,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81%。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38,572,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49%。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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