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
景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公司章程》
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且独立董事候选人曹先军先生、肖鹰先生、陈能达
先生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肖鹰先生为会计
专业人士。
综上,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曹先军先生、肖鹰先生、陈能达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