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创电气: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18: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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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0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19日出具
的《关于同意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23 〕1357 号) ,公 司获准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股票
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863,002.66元(不含增
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3,686,806.98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9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3第ZI10628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已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
内部投资结构并向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数字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新增全资子公司常州伟创电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州伟创)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应增加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为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向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开立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内
部投资结构并向实施主体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暨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为方便募投
项目的资金管理,公司开设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全资子公司
常州伟创、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
议、本协议或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募投项目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                              数字化生产基地建设项
常州伟创                            30330188000330090
              中支行                                        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常州伟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 1 和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2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 账 号 为
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
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_/__月
__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牧、徐慧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
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修改
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形式作出。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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