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拓股份: 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18: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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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地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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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
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
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
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
业园胡甪路 368 号行政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0388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0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0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4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0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网络投票 201 名。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20434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273%;弃权 3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433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276%;弃权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7%。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436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158%;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5%。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4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201%;弃权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7%。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435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317%;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9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31%;反对 65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5%;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4153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547%;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4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37%;反对 77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8%;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张东、何文英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未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
决。
     同意 20437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209%;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5%;反对 42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1%;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43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158%;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435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297%;弃权 2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436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165%;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5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6%;反对 339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3%;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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