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四创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慧、吴佳玥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会议由董事长张成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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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
代表股份数 115,246,277 股。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4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246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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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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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 7 为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中电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
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于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议案 8 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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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刘浩 马 慧
_____________
吴佳玥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