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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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136-11 号
致: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一二”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慧杰律师、高悦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七一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议公告》、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发出的《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律师已得到七一二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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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
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
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
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七一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了《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
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
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前述议案中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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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天
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确
认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了《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将于 2025
工作细则的议案》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发出
后,公司董事会未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了《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议案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 14:00 在天津开发区西
区北大街 14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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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 2025 年 5 月 28 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现场验证,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371,704,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5%。经查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予以宣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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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三:
的议案》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
的议案》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五:
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列入表决的上述议案,已全部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中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
案六《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和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
独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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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