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
况,能促进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
公司外籍员工。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署
页)
监事:
李林杰 张金燕 田丽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